第二十四屆全球自行車設計比賽參賽辦法

智慧財產權

前提: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之創作,如已申請專利者專利權人也必須為參賽者。

  1. 為維護參賽者的智慧財產權,主辦單位建議參賽者在繳交作品前先行申請智慧財產權。
  2. 參賽者保證該作品為其自行創作,未曾獲得國內外其他競賽獎項,有權為本報名表之各項授權。參賽者另應保證授權著作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因本作品發生權利糾紛,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悉與主辦單位無關。
  3. 該作品若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應列名全體創作人為參賽者。惟倘實際共同創作人超過四人者,應推舉四人為參賽者,並另向主辦單位提出其他未列名之創作人,無條件同意以四名出名參賽者進行本次參賽報名、並願由主辦單位依本參賽辦法執行獎勵及後續賽務作業之聲明文件。違反本條規定並經主辦單位查明者,主辦單位有權就該參賽作品作出不予收件、取消該作品之參賽資格、或於參賽作品得獎後追回已頒發之獎項及獎金,並予以公告等處分。
  4. 入選作品若獲主辦單位商業可行性評估,對尚未申請專利之入選作品,經過改良而達到可專利程度者,主辦單位得與該參賽者共同研商另訂合作協議,發明人為參賽者與改良者,且參賽者不需負擔專利權之相關費用,惟專利申請權歸主辦單位所有。
  5. 入選者如於參賽前已自行申請專利權,且經核准取得專利權(需自行負擔其相關費用),入選作品若獲主辦單位商業可行性評估,該參賽者得與主辦單位共同研商另訂合作協議,由主辦單位協助商業性產品推展業務。
  6. 獲獎作品經人檢舉或告發涉及抄襲或冒用他人作品或違反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令,具有具體事證且經評審團過半決議認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專利權之虞者,主辦單位得撤銷得獎者得獎資格及IBDC標章使用權之授予,並追回已頒發之獎金及獎狀。如因此致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受第三人主張而受有損害者(包含但不限於名譽或間接損害),獲獎人應立刻出面解決,並負擔賠償責任。
  7. 基於研究及宣傳推廣之需要,原創者應無條件授權主辦單位對入選作品之文件、圖面、檔案進行重製、攝影、出版、著作、公開展示及發行於各類型媒體宣傳之權利,不得異議,並應配合提供相關圖片與資料。

 

其他規定:

  1. 繳交文件及作品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主辦單位有權不予收件。
  2. 參賽作品一概不予退件,但參賽者得在報名時註明清楚『如果作品未進入決選,主辦單位無權公開您的作品』。
  3. 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委員會決議,對評審結果若有疑議,需於公布評選結果後30天內書面提出,將由主辦單位安排評審團(線上)會議討論決議。
  4. 名次公布後,入選者得自行公開其作品;為彙整及推廣本活動成果,凡經媒體刊載,入選者應通知主辦單位。
  5. 入選者就入選作品如與第三人簽訂任何合作協議,應通知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如知悉任何第三人就入選作品產生合作開發產品之意願,亦應通知入選者。
  6. 凡報名參加此比賽者,即視為已充分瞭解此比賽規則中各條款,且願意完全遵守本規則所述之各項規定。
  7. 本辦法中所列之各項權利義務均由主辦單位執行,若有任何疑義,請逕洽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CHC)。

 

[聯絡方式]

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CHC)

電話: 04-23501100轉813 Joyce 洪小姐

地址: 40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三十七路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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